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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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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具体到本案,不一定构罪,但你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查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57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接受诊察的轻度障碍、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障碍、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或死亡的;(2)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处罚其他五种严重的情况。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行资格的人非法执行医生:(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生执行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开设医疗机构的;(3)依法取消医生执行证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行证,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性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性功能障碍,照卫生部《医疗事故等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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