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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
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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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是不可以的: 1、迁移户口必须要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 2、在当事人的配偶是户主的前提下,没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也是不可以迁出当事人的户口的;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籍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各地存在差异: 1、原则上来说,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2、当事人不想让“女婿”挂靠户口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让其迁移户口; 3、也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资料工作人员能否进行同址分户,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别人私自迁户口,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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