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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必须“保持图样和申请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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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国家,单纯的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但在有些国家,使用是保护的前提,注册只是便于举证。对于经过使用产生一定声誉的商标,有些国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商标如果驰名甚至着名,即使是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获得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兽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与其使用记录和知名度息息相关。所以,权利人除了积极的、尽早的申请商标注册外,还应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尽量保留使用的证据,特别是那些能够证明其知名度的文件。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做了规定。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
1、自行协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与侵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2、司法途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且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途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且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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