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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写错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解释了涉案人员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写了调查报告→支部会议决定处分→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请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查、校正和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查,审议写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的收据→立卷归档。党的各级纪检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等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和协调反腐败工作。
报案后,如果公安不立案,请出具正式的不立案通知。对公安立案监督有两种方式:1、内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外部,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其立案。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1。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2、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90天内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执行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1。第九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处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由两人处理,特别是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的审查小组处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2、第十条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齐全的要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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