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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没有时效性的概念,准确的应该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现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总结如下:一、一般起诉期限:六个月。期限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其次,特殊期限: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因房地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自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有六个月的诉讼时效,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六个月,一般从相对人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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