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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缴非法所得没有的话只能终止。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追缴的只能是非法所得,如果非法所得没有的话,只能终止,对于个人的合法所得,法院是无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法释〔2016〕9号)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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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负责没收犯罪收入,但在法院作出判决时,依法处理违法收入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对贪污行贿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事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走,通缉一年后到达事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应追缴其违法收入和其他事件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收入的申请。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提法是“赃款赃物”,而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其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一条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有: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罚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两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的犯罪违法所得就是此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赃物赃款,行贿人打算用于行贿的财物往往也被认为是赃款赃物,甚至犯罪分子用于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说是赃款赃物究竟何为赃款赃物?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规定,只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而这里的赃款赃物还是根据判决书所作的认定,因此,其认定主体既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检察机关、法院,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审理具有意义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条提到的这几类因此,笔者认为,赃款赃物的特征在其赃性,它仅仅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没有必要作明确的限制
《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主要有两类,包括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和生产经营了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在办理技术监督案件中,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1、《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形主要有两类: (1)是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2)是生产经营了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在办理技术监督案件中,经查证属实后确认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全部经营额为违法所得、非法收人: (1)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 (2)是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 (3)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2、数额的认定与计算 要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首先必须弄清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免计算错误;其次,应该是查证属实的违法财物,故调查取证应该全面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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