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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必须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随便处置被监护人财产。如果监护人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进行...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必须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能随便处置被监护人财产。如果监护人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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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比如支付学费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2、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比如治病等,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支付侵权赔偿款,需要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4、未成年人的房产遇合法拆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不放弃房屋拆迁补偿权利的情况下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5、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需要出售旧房来为未成年人购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时,且购买的新房价值等于或大于旧房的价值,而处理未成年人房产的。
《民法总则》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对监护问题首次进行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该原则贯穿监护规定的始终。 监护,通俗讲就是对未成年人和行为不能自理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例如《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不论是在指定监护人还是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都应当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5年上海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纠纷案。该案虽然被监护人系代孕并借腹出生,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最终审理结果仍将监护人确定为其母亲而非其祖父母,上海法院认为与其母亲生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监护人的责任在于将被监护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止损,是使得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让监护人在明确的立法规定之下尽职尽责,这便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理论中,对于监护制度有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分,对于法定监护制度,我国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意定监护方面却较少相关内容。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33条则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可以说是一种重大突破与创新。 监护人的利益是相对于被监护人而言的,对于监护人来说,其是权利与义务双重的肩负,在抚养被监护人的同时,监护人需要切实的履行自身的监护义务,而相对的,应监护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与义务具有双向性。
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说完监护人的权利,当然监护人的义务也不容忽视。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综上所述,虽然监护人在一定的程度之上是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权利的,但是被监护人也是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的,监护人不能够随意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旦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之下也是可以申请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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