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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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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为: 1、本罪的主观要素只能由间接故意和过失构成。 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而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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