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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时,已婚卖方需要结婚证明、未婚卖方需要单身证明或离婚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档案核查证明、纳税证明等房屋登记机构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过户没有规定需要公证才可以办理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一般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2、原居民身份证;3、离婚者应当提供离婚证明或者法院调解(判决),丧偶者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丧偶证明;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签字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具体来说,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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