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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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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替代品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质量、数量的货物。
保管人一般不能使用代为保管的财产。除非保管人不能自己使用,否则也不能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三个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寄存人给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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