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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除双方约定的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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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以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 但受让人在受让该房地产或动产时善意,并支付合理价款,如需登记或交付,已完成登记或交付,则受让人取得该房地产或动产。 因此,保管人将保管物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取得所有权。
对于活动物属于涉案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不损害、损失为前提。在民事诉讼的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而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所有的动物(如饲养的牛、羊等)就属于其合法所有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查封。对于被查封的动物,如果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执行人保管。
不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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