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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概括性的,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交...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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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罪名较多,因此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至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分别定罪处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规定了许多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判决标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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