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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外来人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的,由于子女结婚,缺乏宅基地;现有宅基地面积不符合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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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1、1983年土地承包时,获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确认农村集体成员。2、根据政策搬迁村庄的农民(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地区),必须区分具体情况:原村庄集体搬迁,村庄不存在,长期生活在所在村庄(新居住地),户籍搬迁到现在的村庄,带来锅葫芦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住宅基地的使用权。原村庄部分转移,村庄已经撤销,长期生活在所在村庄(新居住地),户籍转移到现在的村庄,带来锅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地的使用权。3、孩子代替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不认定为集体成员。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5、学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认定为集体成员,确认宅基地使用权。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7、已婚妇女户籍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认定为集体成员,确认宅基地使用权。8、离婚后,户籍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生产本村生活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囚犯、劳动教育人员被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华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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