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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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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和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数量提出上诉状复印件。
第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第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的,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由于第三人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各自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但不同的。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大多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与原告几乎相同;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反诉,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限制,类似被告的第三人也可能因其在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地位而受到这样的限制。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受到相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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