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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3、《市、城镇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4、费用票据原件;5、住院治疗的提供...
劳动合同生效期间,住院费用支付问题:首先应在伤害发生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以上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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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住院费怎么报销 办理条件 1、准予办理条件: ①已参加工伤保险; 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③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④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不予办理情形: ①未参加工伤保险; ②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 ③未在我市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 ④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 ⑤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不一致的。
工伤治疗费用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申报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通知书和诊断证明;2、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检文件复印件;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明、出院证明;5、出院费用清单、日常清单、住院费用发票;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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