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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设立流程: 1、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设立; 收到批准筹建通知后,进行筹建; 3、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四、领取保险营业执照; 5、凭营业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限额为2亿元。 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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