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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为: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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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1)职工购买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2)职工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4)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的,只有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建设、改造、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建设、改造、大修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支付住房租赁费用的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当年的住房租赁费用。4、退休和退休的员工可以申请提取他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将账户关闭。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我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销户。6、非本市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7、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并将账户关闭。9、家庭生活困难(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在本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且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①、职工只能在购房合同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支取手续,逾期不再办理;②、支取额为支取日上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百位整数,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2、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①、住房公积金还贷必须正常还贷满一年后方可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并且每一自然年度只能支取一次。②、提前归还多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2月份。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4、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或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调离本市的。 5、失业一年以上且未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0周岁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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