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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招标文件里特别指出可以的话,那就可以了.具体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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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法条里,的确提到了“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个说法与教材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共同”哪?“共同”应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每家单位都在合同上签字,二是由一家代表签字。如果是每家单位都签字,那就不是“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了,而是签了一份多方协议,所以,应该是由联合体的代表签字更符合法律的本义。另外,2003年七部委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更是印证了不是由所有成员单位都在合同上签字,而是要由作为牵头人的单位代表各成员单位签字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 联合体投标的优势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不能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甚至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应具备的条件 供应商具备的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定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是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申请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企业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企业来完成,从而保证招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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