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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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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约束力三个方面.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主要表现。第一,仲裁协议约定的具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面撤销。第二,当事人必须按照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变更。第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也有附属义务,即任何一方不得终止或变更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和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即使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仍有限制,并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当然,仲裁机构也有权裁决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范围.法院的法律效力。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其次,法院有责任执行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的裁决。这反映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最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胜诉方应当提交仲裁裁决的原件或者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原件或者正式副本。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终止、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由仲裁机构组织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本案中,双方所达成的“提交敖汉旗仲裁委员会仲裁”即为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而违反了以上规定,故被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无效。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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