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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如合同、信件、电报等;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显示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获取调查文...
格式合同具有《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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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合同或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该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买合同。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二、交易确认书,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小、批量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或已订立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交易确认书也可以分为两种:销售确认书和购买确认书。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都力。
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格式合同具有《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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