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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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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遵循专人养护、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二)民航、铁路、公路、水利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六)私人庭院的绿地,由业主管理。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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