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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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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功能的绿化用地;(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三)防护绿地: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的绿化用地;(四)附属绿地:指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遵循专人养护、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二)民航、铁路、公路、水利等单位管理区域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六)私人庭院的绿地,由业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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