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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控告强奸罪不成立。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以,强奸罪成立的前提一般要根据是否企图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威胁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是否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来进行判断,如果只是发几个短信打几个电话的,不符合强奸罪的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您的这种情况,女方告男方强奸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来看一下“强奸罪”的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强奸罪。从上述定义中,可以了解到,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本案中,由于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完全自愿的,且男方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女方已年满14周岁,因此女方告男方强奸是不能成立的。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但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建议及时委托律师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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