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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提倡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的人可以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夫妻生两个孩子,明确定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孩子的,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况。一是因为孩子死了,现在没有孩子,可以再生两个孩子,二是因为孩子死了,现在只有一个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三是因为再婚家庭的再生育状况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制定规定。
和普通人要求一样,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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