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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认证、公证办理方法如下:1、可以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2、委托国外律师将公证过的结婚证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1、申请涉外婚姻公证。所有证件齐全、符合《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婚姻登记条例》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持下列证件向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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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马上做认证手续。因为有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果办理完公证后六个月仍未认证,则该公证书本身就已失效,领事馆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认证。 (二)公证和认证手续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办理。比如不能在北京做了公证后再拿到上海做认证,这是不可以的。 (三)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当事人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
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涉外婚姻公证要双方当事人携带下列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配偶一方的死亡证明; 4.婚姻登记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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