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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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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是根据刑事案件侦查的需要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的伤情鉴定(大概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并且该鉴定结论除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中依法调取外,不向社会提供服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级)不是一回事;通常需要进行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时,需要申请有资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认定计算损害数额的基本依据之一。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的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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