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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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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对于你说的不能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管针对的犯罪是一定范围的,并不是指所有的犯罪,虽然你曾经犯罪,但是并不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的犯罪,所以你是可以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职务的。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是由于长期经营不善造成的企业破产,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其他禁止条件的,可应聘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职位。具体法规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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