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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可以做高管,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即可。《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
公司高管不能担任监事。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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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是由于长期经营不善造成的企业破产,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其他禁止条件的,可应聘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职位。具体法规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破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只是规定董事和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没有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子公司的高管。但是,从法理上讲,监事的职责是监督打股东、董事和高管违法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子公司的总经理的任免是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而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由子公司的股东决定,子公司的股东即母公司的代表权在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母公司对子公司股东权行使的行为也是母公司监事监督的对象,从权利制衡的角度讲,母公司监督不宜作为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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