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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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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诉讼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定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支付诉讼,或者包括支付诉讼的合并,即诉讼必须有支付内容。由于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或与争议有关的财产,因此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在判决后得到有效执行。民事执行必须是支付诉讼,即必须有支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没有财产支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将失去意义。简单的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没有支付内容,也不适用于诉讼保全。2、必须有诉讼保全的前提。一般来说,由于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不可弥补的后果。《民事诉讼法》也需要提供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诉讼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紧迫性:情况必须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被动性: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赖职权自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保证性:为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保证。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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