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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
(一)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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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定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支付诉讼,或者包括支付诉讼的合并,即诉讼必须有支付内容。由于诉讼保全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或与争议有关的财产,因此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在判决后得到有效执行。民事执行必须是支付诉讼,即必须有支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没有财产支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将失去意义。简单的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没有支付内容,也不适用于诉讼保全。2、必须有诉讼保全的前提。一般来说,由于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不可弥补的后果。《民事诉讼法》也需要提供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诉讼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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