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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法涉及内容过多,无法一一赘述,所以上文只介绍了刑事法51、刑事法52、刑诉法53条。刑诉法53条主要是在强调调查为重、不轻信口供的阐述。刑事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文件,自1979年施行开始,修改过许多次,每次都会更加完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刑诉法》二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条文注释是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关联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5、276、279-287条。几审终审是审级上的说法,如果是最高院再审一次才是三审终审。如果是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是在程序上还要再走一遍,将案件重新审判。一般是发回重审,但是如果不宜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话,高级法院就会提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由上文可知,刑诉法247条主要是关于死刑犯的量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如果有关于这类型的案件有问题可以参考刑诉法200条的内容,死刑量刑内容严肃而重要,如果有这类型的案件,被告人还是应该求助于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而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应该盲目找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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