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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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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2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法定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时,才可以收回承包地,其他情形一律不能强迫承包方交回。因此,你村如收回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的承包地,就是违法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取决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就不能抵押;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抵押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设定抵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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