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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的...
车祸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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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这种形式侵犯健康权具有突发性、高度危险性,通常是由当事人的过错所引起的,受害人不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还可再行使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医疗事故。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医疗单位应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这种补偿实际上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生理上因健康受损而产生的生理痛苦的抚慰。虽然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补偿实际上也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作法。(3)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造成侵犯公民健康权是由于产品的瑕疵。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产品的瑕疵是指目前技术上无法克服或产家由于技术落后无法克服,但其又有义务说明的缺陷。如果厂家没有说明,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厂家对产品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厂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厂家对受害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全部进行赔偿显失公平。(4)犯罪行为对公民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健康权是刑法保护是健康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侵害人对受害人的健康权进行侵害只有在情形显著轻微的情况下才免予刑事诉讼。可见犯罪行为对健康权造成的损害是较为严重的。对这种情况如果不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执必不利于人身权的保护,对犯罪的打击也会因此而显不足。(5)伤害行为对健康权造成损害,这是侵权尚不够承担刑事责任前提下引起的对受害人健康权的物质补偿与精神赔偿。(6)危险作业及各类安全设施致人伤害。这种形式侵犯健康权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采用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7)环境污染侵权。环境污染侵权具有群体性,即受害者的多人性及侵权过程的逐渐性,其损害结果具有隐蔽性。(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对这种形式引起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均无规定,这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是个新事物,但职务侵权往往产生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如公安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恐吓,这使受害人有理由相信恐吓的内容会成为事实,因而产生精神损害往往较严重。(9)对心理上健康权的侵犯形式。客观存在包括恐吓、假传不幸消息、故意刺激他人精神状态等。这种形式不对受害人的生理健康造成任何损害,但其内容却确实引起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甚至引起受害人自杀等不良后果的发生。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侵犯名誉权如败诉不一定要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如果情况严重,对方又有诉求的话,法院可能会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车祸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止于身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他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笫7条规定,受害人本人、死亡人的近亲属,即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死亡人没有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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