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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和财产低于规...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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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1.南宁市城镇居民 (一)具有南宁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二)在南宁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单身家庭除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 2.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三)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1年以上; (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外来务工家庭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之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市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累计达到3年以上;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以上3类人群还需符合以下要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其父母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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