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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实践中存在着个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不严格执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了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不利于公正、高效执法。为了彻底切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职权进行处罚与自身经济利益的联系,杜绝个别单位和交通警察滥罚款的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就是说,交通警察可以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但不得开罚单的同时也收取罚款。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时要遵守的一个重要制度。 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有的责令当事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罚,都应当依照本法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但不直接收取罚款,而是由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警察收的罚款处理如下:1、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列车上收缴的,自返回第二日起上交;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3、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九款规定:交通警察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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