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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收缴罚款时出具统一的收据是必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为标准进行适用,对于当场收缴罚款又不能出具有效收据的,当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罚款除特殊情形下当场收缴的外,都应交到指定的银行。当场收缴的要开收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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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按照《行政法》依法进行现场处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罚款与处罚行政行为应该分离。如果现场处罚收取罚款,也应依法出具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2、处罚程序是: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起证据;告知权利。以上程序不能简化。3、如果警察不出具决定书或法定书面文书,私自收取罚款即涉嫌违法,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法》起诉。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罚款收据,不得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为人民警察没有出具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这个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人民警察不出具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也就是说,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是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行为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是出具的罚款收据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被处罚人也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处罚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2)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3、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由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当场收缴。 4、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5、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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