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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的,被处罚人能拒绝缴纳罚款吗

2021-11-0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罚款收据,不得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为人民警察没有出具统一发放的罚款收据。这个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人民警察不出具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也就是说,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是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行为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是出具的罚款收据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被处罚人也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还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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