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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契税满五年唯一、普通住宅,但赠与税费更高赠与分为直系亲属赠与非直系亲属赠与,如果是非直系亲属赠与、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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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减免范围: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免征房产税的范围主要有八种类型: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军队自己使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自己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或名胜古迹;4.个人所有不是营业用的房产;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8.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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