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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借货关系比较明确。还有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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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贷纠纷,分具体情况解答如下: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民事案件的管辖可分为协议管辖、地域管辖、等级管辖、专属管辖等。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辖权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不受同一城市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告往往不倾向于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此时,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已经成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当受案法院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或因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而需要决定是否移送案件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尤为重要。
民间借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但在很多情况下会发生一些纠纷,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应该如何提起诉讼呢?当你决定起诉时,起诉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债权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借贷规定》)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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