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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
从您的描述中,可以明确您的情况涉及到两个问题,即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以及如何申请宅基地。下面我们逐一来了解一下。首先,关于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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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申请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属村镇建设预留地。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世居在本村民小组,申请地属本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的农业户;4、原人平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5、每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拆旧建新的,有原宅基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材料。6、申请地临近公路、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设施的须符合相关设施保护规定;7、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未出卖、出租住房。二、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收费项目、标准:1、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需交缴耕地开垦费20元/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占用精养鱼塘的还需缴纳精养鱼塘开发基金24元/平方米,已交缴精养鱼塘开发基金的不再交缴耕地开垦费,以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2、经批准拆旧建新,占用原建设用地(包括原住房、厨房、厕所、畜禽圈舍、庭院用地等)建房的免收报批规费。3、经批准占用园地、林地、荒山坡、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建房的,需交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由国土资源部门执行);需交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元/平方米(由水保部门执行);占用林地需交缴森林植被恢复费2—10元/平方米(由林业部门执收)。4、用地审批过程中收取的其它费用:占用耕地的应向当地财政所缴纳耕地占用税9.5—10.5元/平方米;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5、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用。三、审批程序:1、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村民到所在地的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建房申请书格式文本,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书表格内容;2、按申请表的要求填好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由村小组签出意见,报村委会审核并公示;3、公示五天后报申请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审查;4、国土资源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不受理的告知,对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批);6、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行政许可决定。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女儿宅基地申请也同样要如此。 二、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三、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四、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 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 六、颁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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