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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因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区人民法院()城民三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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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3、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4、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定要把你是否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你要求对方支付费用费与否,如何支付抚养费等问题写清楚。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一定要把财产清单列清楚,要求如何分割写清楚。如果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一定要把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分清楚。如果有损害赔偿的事实存在,一定要记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总之,要把你的诉讼请求写清楚。但根据诉讼技巧,在有些情况下你可以省略到一些诉讼请求,从而让被告在反诉中提出,这是需要诉讼经验的,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咨询律师。5、陈述事实与理由,一般需要注意:除了写明婚姻状况外,要求离婚的理由尤其需要注意,把你要求离婚的理由要写清楚,尤其要注意导致感情破裂的理由,如果有符合法定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就一定要写上去。6、写明起诉书要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这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法院的规定来写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7、最好原告人一定要记得签名并具名起诉时间。8、最好要记得离婚起诉书要一式两份递交到人民法院,并附上证据目录,把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写清楚。9、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10、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对于这样的问题,离婚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享有管辖异议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常有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确认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发生,有学者认为应将此中情况下的原告赋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所以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不要选错法院。(二)管辖权异议既可以是对地域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对级别管辖提出的,但是法院对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1)地域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级别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明确宣告:“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提出了答辩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1)二者同时提出;(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早于答辩状提出;(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晚于答辩状提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申请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而不论它是在答辩状之前、之后还是同时提出,它都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期限的规定,法院都应当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理由如下:(1)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条件、管辖的确定、当事人变更、追加当事人、期间问题等等,他们首先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然后才进入实体问题的审理,处处透露着程序问题优先于实体问题的解决的信息。那么,在管辖权问题上同样应该应该遵守这样一条精神。(2)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公正价值的要求。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们要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确立程序参与原则,而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那么反映在管辖问题上就是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权提出异议。另外,民事诉讼法确立“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管辖一旦确定,则不因其他原因的出现而变更法院的管辖,既然管辖问题可以影响到被告的诉讼权利的行使,那么就应该给被告参与确定法院管辖的机会。所以,既然法律给当事人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制,那么被告只要是在这一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该首先处理这一程序问题,而不论他是否已经提出了答辩,是否已经对案件的实体部分进行了答辩,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在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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