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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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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风险提示: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1、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3、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1、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2、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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