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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晚婚假已经取消了。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则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全国人民...
取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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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消了。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则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二十五岁,女年二十三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双方享受婚假工资和奖金增加,晚育假期工资和奖金增加。奖金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奖金金额不得少于同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金,不影响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的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岁,男25岁)的,根据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距离远近,另给予距离假。4、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给假期。
你说的是什么时候的事?从去年开始,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后,国家现在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了。但从2016年开始,无论生育第一胎,还是第二孩,休假天数是一致的。即国家规定的98天再加上本省的规定天数,共148天,即98加上50天。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二、《广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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