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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
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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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25%%。 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如果全部转让,因为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其外资股权不得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转让,后续转让必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二、股权转让之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股权转让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以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五条,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报批义务,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 2、第十一条,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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