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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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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塑化剂食品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应写明投诉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申诉。即通过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受害经过,提出索赔要求。由有关部门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赔偿等决定。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对以下四种情况,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与经营者协商不成;(2)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做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调解不成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而《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 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接受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先责任制,首先要赔偿,不得承担责任的生产者责任,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索赔的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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