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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塑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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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对待“有效期”和“保质期”,不购买过期产品,发现过期产品应向商店经营者报告。如果包装食品在包装上标明的有效期内“变坏”或回家后发现包装破损,应退货并向零售商或食品加工商报告。 2.假冒伪劣食品涉及到使用劣质、廉价原料来欺骗消费者并降低竞争成本。如发现销售假冒品牌、假冒标签的食品及被污染过的食品等应向有关机构检举揭发。检举揭发这些事件可以帮助当局查处不法商贩,防止此类事件重现。 3.生鲜食品特别是肉类、鱼类和其他海鲜应存放在冰箱底层,加工过的食品放在顶层。食品应包装或妥善盖好后储存。 4.不要将热食物放人冰箱,因为这样会使冰箱内温度升高。 5.将罐、瓶和包储存在干燥凉爽的地方并防范昆虫或鼠类等。 6.记住在准备食物和吃饭前一定洗手。 7.处理生鲜食物的用具使用后,处理已烹调过的食品前或处理打算生吃的食品前,用具必须彻底清洗。 8.认真选择食品采购和就餐的地点。确保其人员、餐具和其他设施都干净整洁。这是反映餐馆包括“幕后”设施、卫生标准的重要指标。 9.热食物应该很热,冷食物应该冰凉。避免食用任何在室温下保存2小时以上的食物。在会议、大型社交活动、室外活动等需要预先、大量准备食物或外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尤其需要特别注意。 10.如果对水果和蔬菜等生鲜食品有怀疑,金科玉律是“煮食、烹调、削皮或扔掉”。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消费者的投诉都要以文字材料为准,包括所购商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或经销单位、生产单位的地址和名称,或注明是无生产单位和地址的商品及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把投诉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同经销单位或生产单位交涉的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协会同意时,不要邮寄票证、原始单据及实物,以防遗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塑化剂食品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应写明投诉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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