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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情鉴定一般是以创伤或者瘢痕长度累计以及是否造成功能障碍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缝的针数。二、相关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体表5...
工伤按级,不按轻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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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构成6级伤残。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代替了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其中规定: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六级伤残。1)癫痫中度;2)轻度智能损伤;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4)三肢瘫肌力4级;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9)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14)全身瘢痕面积≥40%;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32)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3)双耳听力损失≥71dB;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36)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37)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1)一侧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6)大血管重建术;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50)肝切除1/3;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3)胰切除1/2;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1)双侧输精管缺损;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阴茎部分缺损;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64)子宫切除;65)双侧输软管切除;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9)白血病完全缓解;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4)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5)中度手臂振动病;76)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性重度中毒。
两个二级轻伤是不能合并为一级轻伤的。 最新生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新标准中将轻伤分为了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重伤的鉴定,是适用于按照《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受害人伤残程度,追究侵害人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司法鉴定。按照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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