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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工资税标准8000计算依据下面的个人税率表可以得到。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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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松原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新标准一是将经济发展较快的松原市由原来二类标准提到一类标准;二是月工资在原来基础上,每档分别上调了140元,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上调0.8元。
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 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工资并没有规定,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以确定不同的工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我想你就吉林省工伤工资发放标准已经清楚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协调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行为。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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