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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实重量、体积和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中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公安机关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如下: 1、认为需要扣押财产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2、扣押的物品、文件等。,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更换、损坏或自行处理; 三、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并返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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