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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当事车辆调查处理。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
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的货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驾驶员、货物管理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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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除造成人身伤害外,还经常造成车辆及财物损失,在起诉请求赔偿时,应一并提出。 (一)车辆及财物损失要获得赔偿需要提供的证据 1、财物损失一定要有交警部门的书面证明。 2、财物价值要有购物发票等证据;对伤者而言,财物损失主要是随身物品或使用的驾驶工具的损失,如手机、摩托车、电动车等,但如果没有证明及发票,仅凭当事人口述,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车损一般都要求有保险公司的定损单,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车辆停运损失要获得赔偿需要提供的证据 1、车辆营运证。 2、车辆停运前一段时间关于车辆经营收入的证据,当事人对停运前的经营收入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经营的账目进行审计。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导致货物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货物一般也是购买保险的,所以可以由保险公司在限额的范围内进行保险理赔,但如果涉及到驾驶人员违法导致的,那么第三方保险也是不予理赔的。
车辆被扣等待审查审查鉴定结果,扣车时限期满后,当事人也可以带上手上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等,要求交警放车。 行政部门要依法执法,要考虑是不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如交警可以对违反交通法的车辆依法查处,城管可以对乱倒渣土、道路遗撒的车辆进行查处,运管可以对非法运营的车辆进行查处。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当事车辆调查处理。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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